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尊重人权、财产和契约
发布日期:2009-02-05 作者:李恒欣律师
一是尊重人权。尊重人权并不是由法律来决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任务和职能,法律必须要反映人权要求和保障人权。从这点上讲,尊重人权是“超法律”的,是法律不能改变和破坏的,法律必须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要求决定了法律体系,人权赋予了法律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相反。
二是尊重财产。任何人和机构,甚至包括国家,都不能随便剥夺某些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合法财产。任何财产都具有平等性权利,没有一种财产超过一种财产的问题,财产面前一律平等。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形成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所谓法律。因为这种法律违反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颠倒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的应有关系。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尊重财产是“超越”任何法律体系的,即法律不能决定剥夺任何人或机构的合法财产,而只能是以维护各类财产为己任。
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无论法律是以何种方式形成,是以强制形式的方式还是民主方式,都不能把随便剥夺别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内容和规则。
三是尊重契约。尊重契约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的信用程度,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和最基本条件。所以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契约,尊重契约。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和法律,必须以尊重契约为基础。法律要保护契约,而且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也不能否认契约,而是必须尊重契约。契约是以人性即人的自由选择以及人们之间的共同认可为基础的,因而法治社会必须把尊重契约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律和民主都不能不尊重甚至破坏契约。(2008年5月12日《北京日报》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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