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律建议书
发布日期:2008-11-28 作者:李恒欣律师
据国家海关总署最新统计,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共计10332件,商标备案6020件,专利备案3859件,著作权备案453件。河南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量在中西部省(市、区)中排名较靠前,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差距却非常明显。目前,经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的豫企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共有43项,仅占全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总数的0.42%,远远落后于广东985项、上海401项、浙江321项、福建305项、江苏232项、山东217项。据了解,豫企普遍不看重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我省目前共有近千家进出口企业,但到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企业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认识不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据了解,我省很多企业认为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不知道海关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对海关备案的不了解造成了企业对此意识淡薄。企业应积极进行权利备案。海关是商品进出口的必经之地,因此,企业应积极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目前只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能得到海关的备案保护。
长期以来,河南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知之甚少,备案数量长期停滞不前。在海关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既有省外企业侵犯河南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例,也有河南企业侵犯他人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案例。去年12月,郑州海关出台了支持中原崛起的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具体内容有:加强对河南企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鼓励引导省内进出口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海关将在进出口环节给予主动保护;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对河南名牌商品、出口创汇能力强和科技含量高的商品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假冒、盗版等各种侵权行为。这些措施激发了河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积极性,仅仅半年多时间,河南企业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数目就翻了两番。据悉,日前,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一次就向海关总署提交了“东方红”、“YTO”等8件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并被审核通过。
千余元可织一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网”。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可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3个方面。企业只需投入千余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2个海关便可以帮助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的监控。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贵公司尽早向国家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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