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台离婚 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许思龙律师
本律师听其陈述后,认为办理本案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首先,不知道其丈夫张某某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存在很大的困难。其次,针对台湾同胞,能不能搞公告送达,能不能缺席判决离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再次,陈某某去年曾起诉过,没有离成,说明办理这种案子有很大的难度。但本律师深深知道,陈某某还很年轻,这种毫无意义的、痛苦的婚姻不解除,对其今后的生活影响很大。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本案已达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可以办理。看着委托人痛苦的表情和充满期待的眼神,本律师接下了本案。
接案后,首先分析向哪一个法院起诉。涉台离婚,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盘龙区,应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接下来写诉状。由于被告可能不到庭,诉状内容对诉讼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简洁明快,写清事实和理由。接着立案,立案倒是很顺利,立案后,法官叫我们先写信与被告联系,本人以律师名义用特快专递给被告寄信(按结婚公证书上被告地址),不久因地址错误退回。随后,又向被告邮寄诉讼文书也被退回。
本律师又找到省台办,请他们进行联系,他们也表示无能为力,但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本律师又多次找法官商量,主办法官说要向中院请示。5月11法官通知可以办理公告了,我们立即向人民法院报社办理了公告送达手续。
8月10日,如期开庭,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我们对事实和理由进行如实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律师当庭指出: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才知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截然不同,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三年多,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夫妻感情,分居已三年以上。分居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联系,其行为是对婚姻的严重不负责任。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当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宣判后,委托人相当高兴,相当满意。解除了其有名无实、毫无意义的婚姻关系,可以开始全新的生活。本律师也很高兴,达到了诉讼目的,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从微观方面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6年10月27日
许思龙律师联系电话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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