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功将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08-11-04 作者:张国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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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张国所律师担任原告赵景荣诉被告邵某、温州市某服务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交通损赔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身上多处受重伤,她身上构成伤残等级的有三处,但只能赔付相当于一处的赔款,而且,根据医嘱还需要半年的服药治疗和5年的弹力袜穿戴治疗,还必须定期做血液检查(证据清单51页2008.8.7的医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医生的检查,原告已经不能在怀孕了,可以说,这个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失,是不能按照经济来衡量的。 2、根据原告现居住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结合庭后补充调查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可以证实,本案的原告从2006年1月6日就开始在温州居住生活。虽然暂住登记表中,有一个月或两个月的中断,但代理人认为这不影响本案的事实,暂住证一年一换,中间有点时间耽误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特别要指出的是原告上一个暂住证到期日是2008年3月20日,而出事故是2008年4月17日,相差仅一个月!同时我们从这份登记表中也可以看出原告确实是2006年1月6日就来到温州。如果有必要请法院到原告居住处的房东以及周围邻居进行调查。根据最高院(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结合本案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款。 3、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都是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依据的,被告不能为逃避责任,而片面的否定,或找无关的法律条文来做借口,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精神损失费等等,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计算的标准也是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认为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作为一名受害人,在受害后至今还没有完全痊愈,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200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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