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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被错误羁押263天,为其代理获国家赔偿52781.47元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陈维崧律师
    2013年7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杨某某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16日由南海分局执行逮捕,后变更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南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331日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杨某某于同日被释放。至此,杨某某已被错误羁押263天。
    2014年71日,获得自由的杨某某继续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申请。本律师团队对该案的全部材料进行研究与探讨后,由有丰富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检察院支付杨某某人身自由权赔偿金52781.4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54天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决定赔偿杨某某52781.47元。杨某某领到该案的赔偿款时,情不自禁地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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