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伙返乡途中遇车祸 法院判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6-07-20 作者:姚艳艳律师
2015年10月2日9时,易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泾县田坊至盘坑村村通路段行驶时,与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擦,致郎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前,郎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收入9549.13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郎某无责任。易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郎某遂将易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班,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郎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其工作地的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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