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看守所会见后的感悟
发布日期:2008-10-01 作者:刘传仓律师
--------浙江金华看守所会见后的感悟
做律师几年,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深知侦查阶段的会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接受委托后,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其意义非同凡响,不单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其因为被个别侦查人员误导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不实供述,还有利于获得委托人的信任。许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之所以急于聘请律师,其初衷除了想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外,还有一个很朴素的想法,就是想给被关押的亲属及时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家属没有抛弃被关押的亲人。如果不能及时会见,不单不能及时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往往也不利于取得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人的信任。
从业多年,谨守律师执业规范性法律法规底线,不越雷池一步,从而在本地司法界获得了良好的口碑,营造了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很少有会见难的窘迫遭遇。即使是到省内其他地市会见,遇见办案单位不及时安排会见的情况,大都可以通过私人关系找办案单位打个招呼,会见也都顺利。
前几天接受委托,接手了浙江金华某汽车集团下属某员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子。因为事先知悉几个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风传涉案金额上千万,十分担心会见难,所以事先做了一些准备工作。
我在网上搜索浙江那边律师会见的相关资讯得知,为了贯彻好新修订的《律师法》,金华市公安局和司法局在6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会见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依法出具“三证”,不需任何机关批准,得知这一消息,那种喜悦的心情实在无法用文字表达。但该通知同时规定,律师会见时需二人,除受委托的律师外,一同会见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须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为了给委托人节省交通等费用,我决定独自前往,到了那里再寻求看守所通融。为防止无功而返,我事先找了个与浙江公安厅能够说话的朋友,准备遇见困难时寻求法外开恩。到金华的时候,已经是下午了。尽管此时已经是临近下班的时间,考虑到该通知同时规定,律师会见与办案单位提审时间有冲突的,按向监管单位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也为了体现对办案机关的尊重,我还是去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员作了必要的沟通。第二天,我找了金华市的一位律师同仁陪同会见。到看守所交上会见手续后,我说,我是外地的,也不清楚贵地的相关规定,希望给予必要的照顾。看守所的值班警官在查验相关手续后立刻安排了会见。当值班警官告诉等候的会见室号码时,我忽然好羡慕金华的律师同仁,忽然觉得,在金华做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真的好幸福。
在中国,律师地位的卑微是不争的事实,连法律也喜欢拿律师开玩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针对该规定,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还煞有介事地强调,“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一方面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一方面又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虽然是“可以在场”,但此处的“可以”,哪位律师敢理解为“有权在场”?既然律师会见时人家有权在场,所以只要暂时“没有时间安排人员在场陪同”这样的借口就足以拒绝律师会见了,哪里需要“不准会见”那样乏味而又没有技术含量的答复啊!
这不是玩弄文字游戏又是什么?唉!
所以,律师同仁们没有必要埋怨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有法不依,也没有必要埋怨看守所的警察不学《律师法》。即使是新修改的《律师法》,也绝对不是《律师权利保护法》,依然更贴近《律师管制法》。各位同仁更没有必要因为不能及时会见而怨天尤人、四处投诉甚至提什么行政诉讼,实在没有必要,四处结怨,搞坏了自己的执业环境,最终损害的还是以后的委托人、当事人的利益。遇见办案机关不痛快准予会见的问题,找个朋友打个招呼就是了,要坚信,谁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谁也有三亲六故,这也叫中国特色吧。
另外,在没有侦查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各位同仁更不能得意忘形,相反,更应当注意保护自己,违反执业纪律的话不能说,触及法律底线的事不能做,坚决不能与刑法306条沾上边。禁不住一时一事的诱惑,触及雷区,实在不值得。事实上,聪明的委托人也会明白一个道理,不能保护自己的律师,也难以指望他保护别人的利益。
回首金华之行,好希望一样的蓝天一样的白云。
2008年10月1日凌晨
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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