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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抢劫、绑架案

发布日期:2008-08-12    作者:李吏民律师
  案情简介20056月份,侯某因和家人生气携带2000元和张某到青岛想做点生意。到青岛后,他们二人的钱花光了,于是,二人共谋抢劫。在某一天的中午,他们二人在青岛某区汽车站骗租陈某的鲁BPXXXX号面包车,在既墨市的某立交桥处,采取持到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劫陈某人民币180元及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下车。二人下车后又返回车上,以杀死陈某向要挟,逼其打电话向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0元,侯某到约定的地点取钱时被当场抓获。
 起诉:山东省既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李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人的户籍年龄因当兵而被改大和实际年龄不符,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于是,李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走访了被告人的同学、老师、街坊邻居、当时的接生人员、计生部门、村委会等,并结合骨龄鉴定等从而确认了被告人的真实年龄,犯罪时并未成年。
辩护:李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卷以及合法调取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2、被告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勒索财物,一个犯罪过程,是一起犯罪而非两起犯罪,其犯罪手段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抢劫罪和绑架罪,按照刑法理论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绑架罪处罚。因而,对被告人应当以绑架罪减轻处罚。
审判: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手段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减轻判处了6年。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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