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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让拼装车辆 出事故连带赔偿50万

发布日期:2016-06-27    作者:柴海艳律师
 低价转让拼装车辆,受让人购买后发生事故后致人死亡,死者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彭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波、周某连带赔偿原告李某琼等人经济损失508 918.03元。

  2008年,罗某波购买了一辆“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之后一直未办理车辆年检。2013年,罗某波将该车的发动机和牌照拆卸,拼装在其另一辆的同一型号车上,并将牌照挂在组装车上,但拼装车没有车轮、变速箱等部件。之后周某用40车砂(大约价值一万六七)与罗某波交换了拼装车,然后另外购买变速箱、车轮等部件到高谷镇一家修理厂将车进一步拼装。2015年5月,周某驾驶拼装车与骑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事故由周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彭水法院判处刑罚。

  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的妻子李某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波辩称:车是报废的、拆散的,我不是卖车,卖的是废铁;我已经告知周某车不能开,周某承诺车出事了由他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拼装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罗某波转让拼装车,且将其管理使用的牌照一并转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其辩称受让人承诺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负责,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综合案件的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彭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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