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后减刑的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任斌律师
原标题:苟x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泰山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项学习,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并提交了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
本院认为: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止。
罪犯服刑后减刑的法律程序(泰安刑事律师推荐)原标题:苟xx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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