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3 作者:杨育成律师
二、律师管辖法院分析
1、本案涉及金额不大,如在外省的被告所在地起诉,诉讼成本较大。
2、尽量在成都市青羊区起诉,减少成本,方便诉讼。在本律师查阅和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多次和青羊区法院立案庭沟通后,终在青羊区法院立案成功。
三、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1、投保时,被告未向雷某某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和受益人时,被告更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合同且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原告认为:雷鑫投保时,被告未对雷鑫对投保的格式合同及免责和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相关的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2、原告的汽车吊车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相关的操作证,被告出具的拒绝赔付通知书的拒赔理由也不成立。
四、案件结果
保险公司主动联系和解,经过双方磋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按照核损确定的金额在开庭前支付原告40978.18元。现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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