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意思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辉与王红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即张奥、张胜、张茂、张京。2012年4月13日,张辉死亡。2013年7月8日,王红死亡。
2001年11月11日,王红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管理局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诉争房屋。
2001年11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下发,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红。
2013年7月20日,张奥、张胜、张茂与张京共同签定《关于房屋份额的说明》,写明:“关于爸妈房屋的继承,爸妈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内容如下:1988年全家搬迁至小区时老大张奥和老三张茂各分得一套两居室。因此爸妈名下的诉争房屋,待爸妈百年之后由老二张胜和女儿张京继承,二人各一半。老大张奥和老三张茂不得再继承。大家均无异议。购买父母名下的住房时,老二张胜曾出资用于购房和装修,买部份(分)家具等共计十万元整。鉴于兄弟情谊。经四人协商,诉争房屋经变卖后,扣除老二张胜购房装修出资的十万元后,按最终卖房实得款项,张胜和张京各拿出10%,给老大张奥和老三张茂”。
后张奥、张茂和张胜、张京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遂张胜、张京将张奥、张茂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张奥张茂所有,各占一半份额。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张胜张京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张奥张茂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张奥、张茂不服一审判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诉争房屋系张辉与王红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张、王红去世后,该房屋为其遗产,理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奥、张胜、张茂、张京继承。
2013年7月20日,张奥、张胜、张茂、张京作为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关于父母遗产的说明》中载明的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无效易主,上述遗产应当由张奥、张胜、张茂、张京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张奥、张胜、张茂、张京通过协商的方式对父母遗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虽然继承份额并不均等,但该约定确系全体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张胜、张京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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