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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错误羁押-----国家赔偿之诉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邓琼泉律师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刘某某,男,   年 月  日生,现住邵东县大和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居委会建设北路   号,电话:    赔偿请求人因某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8日错误做出的刑事拘留决定,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错误做出的批捕决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现请求赔偿。    具体的赔偿请求是:    一、请求某某县公安局为申请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二、请求某某县公安局和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申请人被无罪羁押43天的赔偿金及经济损失2万元;    三、请求某某县公安局和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请求赔偿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9日下午大约3-4点钟左右,邵东--贵阳车队的申某、曾某辉、李某、曾某军四人找借口非法殴打娄底--贵阳车队的司机杨某明和股东之一肖某喜,申请人作为娄底--贵阳车队的股东之一见状上前去了解情况和劝阻殴打行为,以申某为首伙同曾某辉、李某、曾军某四人随即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拿走了申请人上衣口袋的2万元钱;之后申某、曾某辉、李某、曾军军四人又开一辆湘EISG98商务车故意来撞申请人,欲置申请人于死地,在申请人爬到商务车前挡风玻璃拦住司机李某视线的情况下四人才停止犯罪行为弃车扬长而去。以上事实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高速监控和公安监控为证。公安不去调取监控之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而去找一些有利害关系的有主观意志的人作证,令申请人无法理解。某某县公安局和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将申请人刑事拘留继而逮捕羁押共43天,实乃不是按程序法和实体法办案而是按自己的主观意志选择性办案;申请人绝对不服,并坚信,在习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神州绝对有青天。
    此致某某县公安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2016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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