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撤诉后重诉不再受理
发布日期:2015-11-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裁判: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2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与本次起诉的诉求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情形,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重新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据此,原告有权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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