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入室盗窃怎么判南京刑事律师真实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六合大厂区盗窃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大,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胡元川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本案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此次开庭一共审理了6名被告人,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是在当庭判决过程中,6人中有4人判决实行,一人为当庭判决,仅仅只有庄荣华律师辩护代理的被告人判决了缓刑,其余判处实行的被告人前期也都是取保候审状态,庭审结束均被羁押于看守所。
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仍然是非常重要。
刑事案件阶段:
1、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
律师点评:
本案犯罪数额巨大,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刑速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1963年出生。201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A至本区扬子某公司BBC装置中控楼106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B放在该办公室内裤子口袋出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75元、余额400余元的苏果卡一张及银行卡等物品。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A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认均无异议,且被告人A已签字具结,在升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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