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9-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9月11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赵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赵XX的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赵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1:
兰考县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兰看释字【2015】282号
兹有 赵xx ,性别 男 ,年龄 xx ,住址
兰考县xx乡xx村 ,因 故意伤害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兰检不受理变更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9 条之规定,经兰考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印章)
2015年9月8日
附2: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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