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各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经典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本案当事人因盗窃案件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之前也存在盗窃前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属于累犯,其家属报以万分急切的心情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全程为其辩护代理。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被羁押37天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予以取保。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栖公(摄)取保字[2014]X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无业。 我局正在侦查A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 01 4年1 0月3 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伍仟元。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分局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本) 鼓公取保字【2014】XX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陕西西安市,单位及职业略,联系方式略。 我局正在侦查12月31日B手机被盗案,因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13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C的监督。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
【秦淮区盗窃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约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陈策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二速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因本案于2 01 5年5月1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 01 5年6月9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 01 5年5月1 0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包间内,趁被害人B不备之机,窃得B放在点歌台旁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 9 0元。因被告人A有盗窃嫌疑,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告人A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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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组织卖淫案,接案后迅速、专业会见嫌疑人。
案件结果:
本案其中一名其嫌疑人于羁押37天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雨公取保字[ 2013) 号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出生日期1973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我局正在侦查某组织卖淫案,因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5月1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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