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国土部:“基本农田”信息应当公开
胜诉国土部:“基本农田”信息应当公开!
作者:尹利兵律师
【案情简介】
潘先生是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后洋村村民,在后洋村拥有位于清明桥下的承包水田共计1.908亩(一块1.836亩,一块0.072亩),均被平阳县人民政府征占,但除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B【2006】-0689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地范围包含了申请人1.836亩承包田中的一小部分之外,申请人至今从未见过其余部分承包水田的征地批准文件等信息资料。据目前土地的现状来看,潘先生的土地已经被强行征占,实际已经由政府出让给平阳置信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访多年未果之后,潘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天衡征地拆迁维权团队律师尹利兵为其维权。
【维权纪要】
律师维权第一辑--投石问路,主动出击!
为了摸清涉案土地的实际状况,接受潘先生的委托后,尹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要想掌握确切的信息,必须步步为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才能掌握先机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权行动。在斟酌一番后,先行启动了对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省、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开潘先生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所有农用地地转用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附图附件。
申请发出后,陆续收到回复,然而相关部门的回复让潘先生充满了失望,地方国土部门公开的信息仅仅只是原有的浙土字B【2006】-0689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他的信息告知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经验丰富的尹利兵律师其实早已料到,告诉潘先生不要灰心,有了上述答复更有利于开展下一步行动!
律师维权第二辑--以退为进,步步为营!
根据昆阳镇2006—2020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潘先生家的承包水田大部分是基本农田,除了已经包含在浙土字B【2006】-0689号征地批文范围内的土地外,其他的信息依法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其实际上应当由国土资源部代为制作保管相关政府信息。于是,尹利兵律师针对地方政府的回函,以此作为进一步继续追查结果的依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4年1月7日,国土资源部作出书面告知书,告知潘先生称:“经查,该用地不属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议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公开以上信息。”拿到该告知书,潘先生无语了,几经周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连国家部委都如此不遵守法律,可怜的老百姓该到哪里去评理呢?
律师维权第三辑--锲而不舍,胜诉国土部!
事实上,有权也不能太任性!老百姓还是有说理的地方,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初衷,国家部委也同样可以当被告。在维权经验十分丰富的尹利兵律师劝慰和指导下,潘先生再次坚定信心,决定起诉国土部。那么,一个普通老百姓起诉国家部委,能打赢吗?
确实,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要告赢地方政府都十分艰难,何况想胜诉国家部委,岂难度某种程序上无异于九天揽月!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特权可言!律师对本案也相当重视,从历时几个月的立案到前后两次的开庭,事事亲力亲为,经过事先的精心准备,尹利兵律师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充分地阐述了自身的观点,无论是根据法律职责划分还是基础事实认定,被告国土资源部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潘先生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最终,在正义面前,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土资公开告知(2014)1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答复,潘先生胜诉!
【律师点评】
毋庸置疑,在“官本位”思想依旧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意识还正在普及的今天,“为权利而斗争”并未成为每个公民的思维常态时,这样的案件,这样的胜诉,都是一次难能可贵的法治启蒙课。尹利兵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发现,就目前现阶段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而言,存在典型的“民不告,官不理”的鲜明特色,而如何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又是考验各方面实力的一个综合较量。这桩行政诉讼案件告诉我们:行政有级别,人却不应有贵贱。将国家部委推上被告席,这并非首次;国家部委败诉,这也不是第一次,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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