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李某诉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8-09 作者:涂春兰律师
原告李某于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在广安XX搬运社(原集体企业)工作,后于1977年10月经广安县劳动局批准内招到XX县饮食服务公司工作直到单位破产。2014年6月向被告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退休认定,被告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在广安XX搬运社的连续六年工龄(被告认为原告原始档案记载不全,部分工资表没有记录,政审材料中没有记载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在XX搬运社工作的事实等)。原告于2014年10月5日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翻阅大量档案资料,调查走访关键证人,结合原告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案的诉讼策略。
我方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用以认定其工龄的个人档案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形式完备,各项证据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的连续六年工龄。被告不尊重客观事实(因历史原因原告原始档案记载不全,部分工资表没有记录,政审材料中没有记载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在XX搬运社工作的事实等),片面审查原告档案资料,对原告的证据歪曲理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的连续六年工龄已得到当时饮食服务公司主管部门商业局的认可,在其档案资料中有商业局查档纠工龄的记载。结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他与李某经历类似的退休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得到了认定)的档案资料等证据,法院认定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的连续六年工龄应得到主管部门人社局的认定,遂作出判决:一、撤销广安市XX区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李某1971年6月至1977年10月期间的连续工龄问题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本案系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即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许多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却不敢做声,认为民告官必定会输官司。事实证明,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律会平等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偏私。我国正处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广大民众应提高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和侵权行为做斗争。
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春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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