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尹某自1998年3月起在X市某公司工作。2006年4月28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尹某于2007年11月26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投诉。同年12月28日,公司为尹某缴纳了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8年3月21日,尹某第二次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投诉。2014年3月6日,尹某再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投诉。同年3月25日,尹某到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该局对尹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以尹某投诉的问题属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2年以上的事项,已超出受理时限,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尹某不服,对人社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定书》。
【分歧】
对于本案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公司实际欠缴尹某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尹向人社局投诉之日止,已远远超过了法定2年的期限,故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正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超过法定2年的期限,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正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每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自1998年3月至2006年4月28日尹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尹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06年4月28日公司与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该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因此,本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起算点,不应当从公司实际欠缴尹某社会保险费之日,而应当从2006年4月28日公司与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据此,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举报、投诉”,既应当包括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也应当包括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故本案尹某2007年11月26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投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行为。
综上,本案没有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期限。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