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方俊飞律师
原告:林zz,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学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zz镇zz村zz号,现住莆田市城厢区北磨苏宁电器门口,公民身份证号码:zzzz。手机号码:zzzz。
被告:宁德市公务员局,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72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非法剥夺原告面试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补录为福建省财经学校生管教师。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毕业于青岛农业大学朝鲜语专业,系本科学历, 2014年参加宁德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考试,报考职位为福建省财经学校生管教师,准考证号码为20142021849,经过笔试,原告以优异的成绩位列该职位考生成绩第一名(76.70分),并进入由被告组织的面试程序。
2014年12月12日,原告母亲林zz、姐姐林zz陪同原告到考场面试,由于被告考场管理混乱,面试组织不规范,导致原告姐姐误入“候考室”,被告遂以原告姐姐进入“候考室”违反考场纪律为由取消原告面试资格。原告姐姐违反考场纪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姐姐违反考场纪律,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对原告姐姐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殃及原告。现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谁违法谁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也只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法律没有规定姐姐违法妹妹要承担联带责任。被告以《考生须知及纪律要求》第2条“考生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招聘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等为由取消原告面试的资格属于处罚依据错误、适用主体错误。本案中原告(考生)本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原告的姐姐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原告也没有义务充当考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被告的处罚行为属于处罚对象错误,适用依据错误。而且被告在组织考生面试过程中违规报出原告的笔试成绩。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也只能对公务员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而不能要求原告履行工作人员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告在组织考生面试过程中管理混乱,至原告姐姐误入“候考室”,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也只能对公务员局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如果要处罚的话,根据法治社会的法律基本原则也只能对原告的姐姐进行处罚,不能殃及无辜。原告在这一事件中本身没有过错,不应受到取消面试的处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本着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