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的所需材料 | |||||||||||||||||||||||||||||||||||||||
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等 |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条件 | |||||||||||||||||||||||||||||||||||||||
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市务工、经商30日以上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市内四区间除外)务工、经商30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区(市、县)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人员,到达我市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可以在我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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