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办法》(试行)
办证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证对象:
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
办证凭据
夫妻双方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材料等,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还要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证程序: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的,应在怀孕前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由村(居、单 位)委会审核上报,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
(2)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应在怀孕前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村(居、单位) 逐级上报,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生育服务证》发至育龄夫妻手中。
(3)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 至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发放至育龄夫妻手中。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 内做出决定,并报地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育龄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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