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大连)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服务指南 | |||||||||||||||||||||||||||||||||||||||
单位全称:大连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84319870 办理机构:大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0号608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中国公民 申办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中国公民:手续费20元、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
大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的服务机构 | |
联系电话:84319870 办理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0号608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