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试水”立案登记制度 解决“立案难”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李煜律师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废除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应依法受理的案件,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问题。
该制度今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大连、鞍山等地一些基层法院已作为试点单位运行立案登记制度。
该制度运行后,法院不再对起诉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均会收到书面答复。
据和平区法院介绍,该院从今年3月2日起,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3月30日,该院出具首例不予受理裁定。
此案案情为,原告王某2005年因医疗纠纷起诉某医院,一审败诉,经二审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8年后,王某以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0余万元人民币。
和平区法院经登记核查,告知王某对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申请再审。王某坚持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目前,王某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省确定的立案登记制试点单位取得了一些效果和经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在深化改革中问题还会凸显。
针对该制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有24%的中国民众认为以后打官司会更容易。而有案不立可依法追究法官刑责的规定,有法学专家认为,中国行政诉讼类案件将会增多,因为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由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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