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
发布日期:2015-04-06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条文注释: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 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
(2) 解决行政争议
如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坚持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作了例外处理,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可以适用调解。又如对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变更这一判决方式的案件类型,在原来只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基础上,扩大到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数额的确定或者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此外,还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或者除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改,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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