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判决无效
发布日期:2015-02-02 作者:李洪云律师
案情重现:
姜大爷于2011年6月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市中心的15平米房屋,房子并不大,但是因为地处繁华地段,且将要拆迁,一时价值不菲。姜大爷有三个子女,早年离异,在离异后和现在的老伴儿走到一起。在办理完姜大爷的后事后,三个子女协商如何继承老人的房产,而就在此时,姜大爷的老伴儿站出来,声称有姜大爷的遗嘱,遗嘱写明房子留给留给她一个人。
原来在2010年开始,姜大爷就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2011年,也许知道自己时日不多,把邻居张某、李某和刘某请到家里来,由刘某执笔代为写下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的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一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随后姜大爷在遗嘱上按下了手印,同时张某、李某、刘某签字。
对这一遗嘱的内容,姜大爷的三个子女不满意,于是将姜大爷的老伴儿告上了法庭。律师说法:
有手印无签名 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房屋是姜大爷的个人财产,姜大爷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除了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姜大爷只是按了手印,并没有签字,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带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遗嘱应为无效,三子女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该房子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姜大爷生前所尽义务等因素后,最后确定老伴儿分得房产的76%份额。该判决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并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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