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邹超律师
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汪畈村二组
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李某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问题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伍万元整,含申请人早诉请求所有事项。
二、上述款项2013年10月17日支付完毕,此款付清后,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再有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XX
仲裁员:XX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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