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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涉嫌诈骗被刑拘,律师及时介入得以取保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潘友才律师
【案情介绍】
    XX市经济开发区片区涉及拆迁,当地村民为能取得更多拆迁赔偿款,委托蒋XX对房屋进行装修,房东按照面积据实结算装修款给蒋XX,双方商议,装修后待拆迁部门评定拆迁款后,可拆卸部分由蒋XX自行取走,蒋XX在取走装修材料时被拆迁工作人中发现并报警,由此案发。
【律师意见】
XX市公安局: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蒋XX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蒋XX辩护人,通过会见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请求予以考虑、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蒋XX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刑法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从刑法规定可知,诈骗罪必然存在被害主体,但本案的被害主体是谁?
犯罪嫌疑人蒋XX所承接的装修工程的房东屋主显然不是本案被害人,因为房东屋主对于装修的造价、用途是明知甚至整个装修工程系应房东屋主的要求进行施工。
拆迁部门也并非本案被害人,拆迁补偿款支付的对象是房东屋主,无论拆迁部门支付多少拆迁补偿款,均与本案犯罪嫌疑人蒋XX无关,蒋XX只是按照装修面积、装修工作量收取装修工程款。
而对于房东屋主装修的用途是居住、出租,还是其他,均与犯罪嫌疑人蒋XX无关;对于装修完工后,装修材料的处理系房东屋主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蒋XX经房东屋主同意后回收装修材料并进行再利用或转售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房东屋主构成共同犯罪
1)拆迁补偿政策制订科学与否,关系到房东屋主的利益,政策上存在漏洞如果被房东屋主利用,其责任亦不在房东屋主而在于政策制订者,拆迁补偿款的评估系对于评估日前的装修情况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作出拆迁补偿的决定,只要在评估日前的装修当然可以要求补偿,这并非诈骗,而是合理利用规则,装修是客观存在的,评估的标准也是事先制订的,整个过程并没有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犯罪嫌疑人蒋XX与房东屋主无共同犯罪故意,在拆迁补偿中,无股份亦无分成,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
3)即使构成诈骗犯罪,纵观整个案件情况,犯意由房东屋主而起,犯罪嫌疑人蒋XX系受雇佣从事装修活动,所获取的仅仅是相应装修报酬,至于其他拆迁补偿赔偿部分均由房东屋主获取,房东屋主的地位、作用显然大于犯罪嫌疑人蒋XX,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仅追究装修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错误羁押,请求释放本案犯罪嫌疑人蒋XX,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辩护人:潘友才律师
                                                                                                 
【案件结果】
    公安部门在充分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后,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同意律师对蒋XX采取取保候审的申请,对蒋XX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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