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法院两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
发布日期:2014-10-09 作者:余斐律师
众所周知,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而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由此看来,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方面,两者应该是站在统一战线的。但若某个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场所设立在法院的临近位置,那么这两者之间会不会有超越了宗旨的一致性以外的其他原则性问题的一致性。
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试行文本,其中第14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三)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由此可见,在最初的试行文本中,仅在法院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广告牌都是禁止的,那直接在两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更应该被禁止。但是在该行为规范经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时,却删掉了此项,将整条改为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因而在法院两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合法与否就没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在法院两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在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在我个人看来,这种现象虽然不违法但是却不合理。第一、就如上段所述,虽然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都是人民正当利益的维护者,具有宗旨的一致性,但是两者毕竟代表的是不同的主体,法院的职责更趋向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国家强制力意志的体现,而律师仅代表当事人个人的意志,对个人的利益进行维护。两者有共同点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工作场所离得很近,会让人产生各种猜疑,会质疑法律甚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第二、当事人委托律师时由于对每个律师不了解,往往会依靠广告效应,而这时法院临近的律所就会显得更有优势,这种由地理位置而产生的竞争力是不正当竞争,应该遏制;第三、在法院附近的律师为了保证自身品牌效应的提升,可能会尽各种手段保证案件的胜诉,再加上地理位置的优越,容易引发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亦可能衍发很多“黑律师”、“黑律所”为揽活而置当事人利益而不顾,进而损害了整个律师界、乃至整个司法界的专业形象;第四、临近法院的律所由于经常和法院接触,地理位置和其他条件优于其他律所,可能会引发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不公正待遇。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法院两百米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虽不违法但不合理。(本人观点,仅供参考)
余斐律师
2013年11月13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