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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规定》[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修改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

  办理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备设施;[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1]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单位工作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设立企业单位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供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材料;[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从受理登记之日起,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4]提出意见报厅审批;[5]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的,下达《江西省人事厅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并颁发《江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送达通知书》;[6]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厅适时统一向社会公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停业、终止等情形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从书面材料合格并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江西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责任部门: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0791-6386219
  监督电话:0791-638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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