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核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三级)。 |
法律依据 |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三)暂定资质证书条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企业的条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专职技术人员调动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二、三级)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暂定资质证书及二、三级的资质等级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定。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或批文。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有。年检合格的,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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