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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个体户的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07-14    作者:邹超律师
如何计算个体户的误工
根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
    根据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在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后的2011年5月至8月,每月交纳663元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可以计算出原告的年收入为40687元,即原告每月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收入为3391元。虽然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显示其受伤前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相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被告应当按照3391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误工费。原告提交的病历显示其住院治疗57天,原告主张的其他住院时间,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原告57天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6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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