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刘小灿律师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 "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行政诉讼胜诉的小妙招
- 公房承租人有权赶走同住人吗
- 如果借款人死了,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可以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律师如何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
-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 武汉2024年各检察院联系方式
- 房屋买卖未过户卖方去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 正嘉|我所律师受邀为喀什地区水利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并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
- 如何能让纪检监察机关对你的举报尽快立案、定案
- 房屋拆迁评估至少应当遵循这四个原则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