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刘小灿律师
1994年8月23日 法函〔1994〕4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8号《关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否收取先予执行费及结案时如何承 担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4)39号《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 ,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否收取先予执行费及结案时如何承担的问题。按我院制定 的诉讼收费办法精神,凡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先予执 行的,均不收取审请执行费,只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结案时由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承担。?
二、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 费的问题。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 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 ,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有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此,当事人不交纳 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 分,法院应予退还。?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