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刘小灿律师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06/03
【实施日期】1993/06/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诉讼费用
【文号】法函(1993)50号
【题注】
【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
(1993年2月12日 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和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我们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有两个问题不明确,特向你院请示。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后,一审案件是否立即立案审理,二审案件是否立即进入二审程序?一种意见认为:需待当事人在缓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后,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是法定预交期限(7日)的延伸,只有在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案件应立即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的期限不同于预交期限。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这真正体现了我国法律是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因此,人民法院同意缓交之后,对案件应立即审理。
二、缓交期满,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这时当事人已有预交诉讼费用的能力,仍拒不交纳的,可以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其交纳,也可以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如果这时当事人仍无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力,不应因此而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则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定。
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指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