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赵洁琼律师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原因不能自己书写,或者不愿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为了保护立遗嘱人的利益,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本案中的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老李因不会写字,便请了邻居王某代为书写,可是并没有请另外一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现场见证,所以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
而对于立遗嘱人只是按手印而没有签名的代书遗嘱又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仅有遗嘱人摁手印而没有其本人签字,是存在形式瑕疵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还要结合看是否存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在立遗嘱人签字行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均需有证据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未受胁迫、诈欺和其他不当影响。
总之,出于安全的原则,不宜随意突破继承法的规定,书写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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