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拆迁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张凤英律师

濮政〔2010〕3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价变动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国家、省对此类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居民户,在拆迁时须支付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含供排水、生活用电、电视、电话等补助费用)以4口人为准,每户2000元,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安置过渡补助费按一年期计算,每户4800元。
四、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部门补偿标准执行,具体价格根据林业部门的价格评估进行补偿。
五、对本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标准补偿,如有争议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六、对于违章建筑,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告知发布后,原则上由征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制作影像资料,经被征地单位确认后作为清点依据。之后如有建设鱼塘藕塘、私搭乱建等不法行为的不予补偿,并由城建、规划、公安、国土等部门联合办案,严肃查处。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公布的关于青苗
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一律废止。本标准发布前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类补偿标准
2.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3.树木类补偿标准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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