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的乡政府发布的《修路通知》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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