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孙淑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涉外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4-04-01 作者:陈光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7156号
原告:梁某某,男,1981年生,日本国籍,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训,女,1927年生,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孙淑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梁某某之父育有一子梁某某,2000年,梁某某之父与其妻离婚,后未再婚。被继承人之父已去逝多年。被告系被继承人之母,被继承人于2012年9月死亡,生前未立遗嘱。2012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被告表示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山东某房产归原告所有。
二、被继承人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告继受。
三、被继承人名下现金归原告所有。
四、被继承人名下股票归原告所有。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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