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娘与女婿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李剑法律工作者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碧辉,女,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
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陈海河(原审原告),男,1969年 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
被上诉人陈曦(原审第三人),女,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法定代理人陈海河,男,1969年 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
被上诉人陈俊良(原审第三人),男,200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法定代理人陈海河,男,1969年 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
陈海河、陈曦、陈俊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唐碧辉与被上诉人陈海河、陈曦、陈俊良继承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碧辉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碧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碧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元,由上诉人唐碧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雄根
审 判 员 刘 飞
审 判 员 曹 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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