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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审批(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5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入网认定申请书;②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③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明复印件;⑤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⑥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办事流程: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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