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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40条

  办理条件: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2、拟设立文物商店需有200万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3、有工商部门意见的工商申请登记表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4、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办事流程:由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由省文物局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物局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文物处(江西省文物局)

  联系方式:62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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