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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3)独立实行财务会计制度;(4)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意见;(3)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4)举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办事流程: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厅领导审阅——作出决定——决定交受理处——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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