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保险代理人惹的“祸”负责?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投保人:
掌握了若干证据
黄先生尽管自称是“农民”,手头却掌握了不少证据。除昨日报道提到的某业务主管提供的当时黄先生如实告知妻子病情后,业务员陈章平仍坚持可以签单的书面证明外,还备有一份称是当时该保险公司惠安分公司营业区曹经理(现为该保险公司丰泽营业区经理)的录音以及若干人证,以证明这位曹经理当时曾经劝黄先生不要退保,理由是黄先生已经缴足3年保费,无论实际情况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黄先生还提出两点疑问。首先,该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将保险合同送交黄先生;其次,今年保险公司向泉州180医院取证其被投保人(黄先生的妻子)病史的时候,曾向泉州180医院出具了一份由该被投保人“签名”的委托书,用以咨询并复印被投保人的相关就诊记录。但黄先生表示其妻从未委托任何人,并从未签署过这样的委托书。
保险公司:
不服可提起诉讼
昨日,记者再次走访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将以“过失投保”为理由要求黄先生退保,并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保。如果黄先生对此不服,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司处理过不少类似的保险纠纷,很多投保人尽管明知投保程序不合理,但仍在某些业务员的诱导下签署了保险合同,有时候和投保人的侥幸心理有关,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诈保。如果诈保,保险公司将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处理。
律师:
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的郑培根律师认为,就此事件来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的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要共同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中,投保人黄先生明知带病投保不合理,尽管是经过保险代理人的劝说,也负有过错;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为其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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