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索赔50万 法院判赔32万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李兰亲属起诉称,今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司机酒后驾车行至中央公园对开路段时,撞上叶伟志骑的自行车(后载李兰),致自行车损坏、李兰、叶伟志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司机逃逸。司机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故起诉要求判令司机赔偿死亡赔偿金464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12000元、李兰的姐姐失业损失1万元。
司机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9月28日,而我国在之前的7月1日,已实施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司机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合同,因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不按居民计算
经审理查明,司机于9月29日投案自首。10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兰、叶伟志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司机赔偿了12000元给李兰亲属。
另查明,李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父亲、母亲,李兰与父母亲均为农村居民。父母亲等提供了番禺区一学校的证明,以证实2002年至2005年李兰在该学校读书等等。据此,李兰亲属认为,李兰已在市桥城区居住了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她的死亡赔偿金。另外,亲属还提供了某公司的证明,证实李兰的姐姐小红(化名)因“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工作,要求赔偿小红因此失业造成的损失。司机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李兰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表明,肇事小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是20万元,保险期限自去年11月15日至今年11月14日止。由于粤A4LXXX号小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对司机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确定造成李兰的损失共122491.5元。因司机已赔偿了12000元,经扣减后,司机还应赔偿110491.5元给李兰亲属。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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