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起诉!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1)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判决生效后,蒋朝彬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保险公司赔款已到位,七星车队对汤金权的连带责任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因谢应文无任何遗产,其父谢家富年老体弱,其妻何光辉长期患病,其女谢燕年仅9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至此,执行谢家11.4339万元的赔款陷入疆局。申请人强列要求直接扣划已保全的10.4877万元,而谢家三人以其赔款不是遗产为由进行抗辩,并要求领取以维持生计。
执行难点: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执行的难点在于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因为判决结论是何光辉、谢燕、谢家富在死者谢应文的遗产范围内赔偿蒋朝彬11.4339万元,现查明谢应文没有遗产。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谢应文因车祸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己经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遗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本案所争议的11.4339万元赔款并不是谢应文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是造成其死亡的侵权方在其死亡后赔付给何光辉、谢燕、谢家富财产损失,应该属于何光辉、谢燕、谢家富所有。该笔款项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七种遗产范围中的任何一种。故法院不能执行该款,应立即解除保全,通知何光辉、谢燕、谢家富领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104877元赔偿金应全部作为谢应文的遗产来处置,执行给申请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11.4339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768元应当执行,而其他赔偿费用如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则不能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中国法院网/陈永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后,保险赔偿请求权应归谁
- 退休时能拿多少养老金-资讯中心-金融界
- 食物中毒算不算意外险?
- 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之浅析
- 突发心脏病是否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 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 被保险人遭故意伤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 李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 被保险人失踪后如何理赔?
- “气死人”,保险公司是否要当“意外伤害”赔付?
- 已被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该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
- 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朱永琪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第三人吴建伟保险合同纠纷案
- 学生溜出校园被车撞身亡 “校方责任保险”应否理赔?
-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杨峰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