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死于“高原反应”保险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邹钦之子邹湛介绍说,2005年,退休的父亲与母亲两人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同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邹钦为被保险人。谁也没想到,10月16日傍晚7点左右,在位于海拔3000余米的松潘县川主寺镇,因严重高原反应(高原缺氧)导致邹钦脑栓塞伴出血,同日转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一个月后,邹钦经医治无效去世。
邹湛说,父亲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近13万元,去世后,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都遭到拒绝。由于协商无果,今年3月,他委托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同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购买了意外险,为何却得不到经济赔偿?“因为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刁红表示,保险公司对意外下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旅游景点海拔很高,会有高原反应,参团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防范措施。所以高原缺氧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
记者调查发现,游客高原反应引发伤病是否属于意外却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争执的焦点。据成都某财险公司资深人士蓝先生介绍,30%的游客进入高原都会产生高原反应,只是轻重程度不同,邹老师的案例比较罕见。在高原地区意外摔伤,各保险公司一般都给予赔付,但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赔。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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