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追赔案浮现 重疾险老保单理赔生争议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典型案例
4月13日下午,广州市的保险客户陈芹(化名)从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5万元的重疾险理赔金。从被拒赔到获赔的经历,使她成为重疾险标准定义下全国的首位受惠者。
据了解,陈芹于2005年11月,在太平洋安泰人寿广东分公司购买了“家庭支柱”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关住院医疗保险。今年3月,她觉得颈下有硬块,便去医院检查。病理报告显示她“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乳头状微小癌”。因此,她办理了住院并做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一个星期后,陈芹出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太平洋安泰人寿收到理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向陈芹赔付了4831。3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而重大疾病保险金却没有赔付,因为根据她所投保的重大疾病险的条款,该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不久,《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出台。根据新的规范定义,陈芹所患的疾病属于“恶性肿瘤”的可赔范围以内。经过内部讨论,太平洋安泰人寿主动致电陈芹,告知已重新审核她的理赔申请,并在两天内完成了所有理赔的工作,将全额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转至她的银行账户。
律师说法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牟子健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在新定义出台前,已经理赔生效的老保单将不再享受新定义的优惠,太平洋安泰的做法属于个案行为,并非法律强制。重疾险新标准是刚出台的,以前已生效老保单在法律上并不自动适用于新定义。
另外,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由于之前的重疾险费率是按照其保障范围制定的,如果按照新的定义再去重新理赔,会对保险公司不公平。所以,投保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追赔”申请,但从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讲,不建议监管层强制各家保险公司都做出这样的承诺。
北京商报/张培娟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后,保险赔偿请求权应归谁
- 退休时能拿多少养老金-资讯中心-金融界
- 食物中毒算不算意外险?
- 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之浅析
- 突发心脏病是否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 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 被保险人遭故意伤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 李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 被保险人失踪后如何理赔?
- “气死人”,保险公司是否要当“意外伤害”赔付?
- 已被农村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是否该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
- 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朱永琪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第三人吴建伟保险合同纠纷案
- 学生溜出校园被车撞身亡 “校方责任保险”应否理赔?
-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杨峰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热点专题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