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多样化,需避免形式无效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黄旭律师
在庭审中,大儿子与小女儿认为,当时父亲78岁,根本不会使用电脑,该遗嘱是父亲找人帮忙用电脑打印的,因此属于代书遗嘱,但这份代书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该认定无效。的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而李大爷立的这份代书遗嘱只有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求。
眼看着父亲立的遗嘱被认定无效,李丽心里急了,立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和父亲于立遗嘱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协议内容为由李丽负责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并负担其生养死葬的费用,父亲过世后将市区的一套房屋遗赠给李丽。由于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得签订遗赠协议,法院判决该遗赠协议有效,李丽这才顺利取得了父亲的房屋。
律师提醒:订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也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但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保证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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